中共凉城县委员会 凉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我县“三化”进程和生态大县、工业大县、文化旅游大县建设步伐,早日实现建设一流强县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变政府职能,创造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1、实行投资审批协办制度。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由县项目引进单位或归口单位牵头,为投资者代办所有审批手续。投资者申报材料完备后,属于县内办理的,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区、市级办理的,按照区、市有关规定的时间办理。 2、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推行“一厅式办工、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按照“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便民服务两个快速通道建设。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收回或变相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非政府资金、银行贷款投资于非禁止类产业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项目,视同已办理可研报告批复。 3、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公示制度。行政审批中心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和公开办事制,将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责任人员、工作纪律、举报方式、违诺责任追究等事项建立公示栏,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4、建立首问负责制度。接待投资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认真解释,并及时介绍到相关部门,不得借故推诿,敷衍了事,要确保办事畅通。为便于监督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5、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的办法,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可按注册资本的30%注入,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需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6、改进企业年检方式,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年检认定为A级的企业和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予审查,直接通过年检。多口年检的实行联合年检或逐步实行网上年检。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创造宽松自主的经营环境 7、实行持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进入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区、市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时要持《乌兰察布市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行政执法证件,并开具有内蒙财政厅监印的专用收费收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纳。财政部门要向企业发放《乌兰察布市收费监督卡》,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8、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各种收费和罚款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和财政国库管理。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和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模式。 9、进一步加大治理乱收费、乱摊派的力度。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它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准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不准强制企业订阅各类报刊杂志,不准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借年审、年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强制企业搞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接待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合理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县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举报。(电话:4201059)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0、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工商、税务、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宾馆、旅游、交通等服务窗口的精神文明建设,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凉城形象”的氛围;加大城镇建设和管理力度,改变脏乱差现象,提高城镇的品位和层次。 11、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招标投标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法制建设,创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1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确需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没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13、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同一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只允许一次;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抽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对一些特殊行业确需增加检查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安部门除遇重大警情,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电力供水部门不准在企业生产时擅自停水停电,由此造成企业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因检修等特殊情况停水停电,应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严禁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私自到企业检查。 五、支持企业发展,创造互惠互利的政策环境 14、凡来我县兴办工业及商贸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从全县设立的工业发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奖励。前三年奖励数额为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数额为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实行“政策随着项目走”的办法,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15、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减少审批环节。项目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征用基本农田和其它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土地审批中的其它税费,属于县内的收取部分,从投产之日起可以奖励的形式全缴全返,属于上缴中央、自治区及市的部分,积极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国有土地依法出让给投资商使用,土地出让金市、县级财政收取部分,从投产之日起可以奖励的形式全缴全返。 16、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地方贡献的大小,给予低价或划拨土地等政策。凡进入岱海电厂循环工业发展园区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本条同时依照《岱海电厂循环工业发展区开发建设办法》执行。 17、降低收费标准。除上缴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的收费项目以外,县级收费实行最低标准。条管部门的收费在规定范围内减半收取;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只收取成本费;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收费不高于自治区收费标准的60%;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的收费不高于自治区收费标准。 18、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公安、商务局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为在我县投资、工作的外地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办理户口等方面的服务。在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外来投资商以优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其子女可自由选择县内中小学和幼儿园,享受和本地区学生同等待遇。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为外来投资商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外地人员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出国、报关、退税、用汇等审批手续必须迅速办结。 六、落实引资奖励政策,创造严格兑现的激励环境 19、对本职工作以外的,在招商引资方面贡献的县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按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由乌兰察布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引资在5亿元以下的,由县政府按2‰进行奖励。在职责范围以外引进县外无偿捐助资金者,按以上标准折算,给予同等奖励。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奖励,参照以上办法。 奖励的资金来源为,引进公益事业性质的项目,由政府出资奖励;引进商业性质的项目,由受益方和政府共同出资奖励。具体办法为:公益性质的项目,待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立即兑现奖金;商业性质的项目,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兑现奖金30%,其余70%待企业实现税收后全部兑现。 20、对引进非资金形式的生产要素,如技术、人才、管理、品牌等,产生效益后可适当给予奖励。 七、强化监督机制,创造制度严明的保障环境 21、实行投资环境“一把手”负责制。要坚持县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的优化环境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本部门的投资环境负总责。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要求,站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上,将上级政策和本地区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用好、用足、用活国家一系列政策,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坚决革除一切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弊端。要把优化投资环境做为发展的第一要素,使全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节奏明显加快,投资环境明显优化。 22、实行奖励分明的优化投资环境评价考核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制定投资环境评价考核办法,每年组织投资者及服务对象对政府的投资环境和部门行风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评议考核中位居前列的乡镇、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多、评价较差的实行告诫和责任追究制,限期整改。凡出现损害投资环境的恶劣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23、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和投诉处理工作。要建立完善“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负责处理投资者的各类投诉。把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人员遵章守纪、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纳入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范围。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它事宜 24、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委政府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中有关优惠政策方面的规定如与本实施意见不同,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中共凉城县委员会 凉城县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