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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物拍卖资质管理规范程序》的通知
2007-08-29 09:22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各盟市商务局、全区拍卖企业:

  根据我区目前拍卖行业市场运行情况及在公物拍卖申报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建立顺畅的公物拍卖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自治区商务厅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物拍卖资质申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物拍卖资质实行年度核准制度。自治区商务厅每年3月底前集中核准当年公物拍卖企业资质,核准后通过自治区商务厅网和文件予以公布,并通知相关公物拍卖委托部门

  二、各盟市要严格规范和加强对拍卖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企业,按《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审定后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已核准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在年审中,年拍卖成交总额达不到500万元的企业,将取消公物拍卖资质。拍卖企业设有分公司的,其分公司不能与总公司使用同一公物拍卖资质。分公司要按照《规范》的要求申办。  

 

      00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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