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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二手车拍卖业务有关问题修改意见的通知
2007-08-29 09:25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各盟市商务局,全区拍卖企业:

由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实施已近二年,在实施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二手车拍卖行为,扩大二手车拍卖市场;为消费者创造公开、便捷、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自治区二手车交易顺畅发展,经过调研对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拍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商建字[200534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通知》“二、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条件”中“(一)”增加“同时要有一名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且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二)”改为“拍卖企业有1年以上的营业资历”“(三)”改为“从事拍卖二手车的拍卖师,有1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且有3场以上的拍卖实际经验”;“(四)”改为“有1500㎡以上汽车展示场地,且场地在市区交通方便,便于消费者看车、考察的地段”。

二、《通知》“三、申报二手车拍卖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中“(二)”增加“汽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三、《通知》“四、二手车拍卖的程序”中“(三)”中的“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的”第一款增加“并有本企业汽车专业职业技术人员在展示现场向消费者讲解车辆状况”。请严格按照《通知》修改后的规定办理。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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