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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程序的公告
2009-07-29 08:33  文章来源:凉城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岱海旅游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广大消费者:
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及区、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序进行,农牧民及时领到补贴兑现资金,现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程序公告如下: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三)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凉城县商务局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卡)。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凉城县商务局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卡)。
  农牧民申报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将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随带备查。
(四)补贴资金审核指标:
县商务局对农牧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财政局审核,符合补贴 要求的,购买人在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后直接到凉城县信用联社领取补贴兑现资金;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五)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程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执行。汽车摩托车下乡兑付办公室设立在凉城县商务局商务信息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474—4202921,0474—4201665。

特此公告

凉城县财政局
凉城县商务局
20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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