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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7-06-22 09:13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品牌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品牌发展专项资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品牌资金是政府财政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品牌资金实行自治区一级管理,主管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商务厅负责确定品牌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中长期使用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厅负责品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审核、资金的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品牌资金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 列入商务部列名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名中国名牌和国家工商总局列名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第六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内蒙古名牌内蒙古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服务业品牌、物流业品牌的企业。

第七条 推进品牌建设活动的相关组织单位。

 

第三章 品牌资金的使用原则和主要用途

第八条 品牌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和科学的原则。

第九条 品牌资金的使用采取项目管理和下拨资金额度相结合的方式,以项目管理为主。

第十条 品牌资金分为企业项目资金和公共项目资金。

一、企业项目资金主要用途:

(一)资助品牌企业为提高品牌国际竞争力、树立品牌形象而进行品牌设计、研发、认证等活动以及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公司制定品牌发展战略;

(二)资助品牌企业在境外进行品牌商标、专利注册等活动;

(三)资助品牌企业为维护自身品牌和知识产权而进行的维权行动;

(四)资助品牌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不包括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

二、公共项目主要由自治区负责组织实施,公共项目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二)为扩大我区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中的影响而专门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

(三)为推进自治区自主品牌建设而开展的调研、课题研究、培训、召开研讨会、项目评审所需的费用;

(四)其它有利于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采取部分支持的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50%,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共项目采取全额支持方式,最高支出金额原则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并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自主品牌建设成效显著,产品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和年销售额达到相当规模,在境内外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各类企业;

(三)积极参与自主品牌建设活动,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各类企业;

(四)达到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评审和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全区商务品牌工作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由自治区商务厅商财政厅提出品牌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会同财政厅联合下达关于申报项目资金的通知,对项目资金的申报和组织提出具体要求。

各盟市商务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通知所在地区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商务部门负责组织与汇总申报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拟支持金额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公共项目由商务厅商财政厅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或公共项目承办单位申请使用品牌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品牌资金申请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详细实施方案和分项预算;

三、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与申报内容对应企业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等各类知名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通知文件,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证书或受理证明,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公司的合同等,附相关费用凭证;

六、企业维权胜诉的证明材料(判决书、仲裁书等),所发生的法律咨询费、诉讼费等相关票据。

第十六条 品牌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根据工作需要,评审采取组织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办法。凡未进行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经审核和评审后,由商务厅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商财政厅同意后提出拟支持项目和拟支持金额,财政厅向盟市下达项目资金支出指标。自治区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办理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时,实行报帐制。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品牌资金在年度使用计划正式下达前,通过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使用单位项目名称和使用单位(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品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使用品牌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如改变申请用途,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使用品牌发展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的档案,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对已执行的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必要时组织人员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区品牌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2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对于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在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完成清算工作后的30日内专题上报。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品牌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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