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9-04-09 09:12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标流通企业:  

随着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牧区对家电产品的需求,国家对家电下乡补贴品种逐步增加。为了方便各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加快我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备案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区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的中标流通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条件:(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销售网点备案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中标企业协议书(中标流通企业的直营店无需提供协议书即可进行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规范备案工作,加强宣传督导  

(一)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快网点备案工作并及时协调处理网点备案中出现的问题。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对新中标流通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销售网点争取在4月15日前完成,网点密钥申领可在4月10日前完成。  

(二)盟市、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网点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大促销活动、售后服务以及销售信息的录入和是否开具发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盟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标流通企业应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调度和管理,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同时,流通企业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在销售网点设立专柜、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确保网点规范经营,为农牧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提供优质服务。  

(四)今后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家电下乡的需求随时增加家电下乡补贴品种的,可按此文件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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